美國Qualcomm Inc. v. Intel Corp.案件摘要

陳昭佑 台灣專利師 /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合格 (110/08)

Qualcomm Inc. v. Intel Corp., No. 20-1589 (Fed. Cir. 2021)

事實與案件歷程:

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判定Qualcomm Inc. (以下稱Qualcomm)的專利US 9,608,675(以下稱’675專利)之請求項1-15、17-25及27-33為顯而易見的。

’675專利之技術係利用一功率放大器及一電源供應產生器來產生一電源供應電壓給一電路,該電路同時處理複數射頻頻率訊號。該發明的目的為增加頻寬、減少電路元件、減少耗電、改善功率放大器的效率及其他優點。

其中,請求項1記載有:

一種裝置包含:

一功率追蹤器,其基於同時傳送之複數載波聚合傳輸訊號(a plurality of carrier aggregated transmit signals)之複數同相(inphase)及90度相移(quadrature)成分來決定單一功率追蹤訊號,其中….。

請求項28記載有:

一種裝置包含:

一用於根據同時傳送之複數載波聚合傳輸訊號之複數同相及90度相移成分來決定單一功率追蹤訊號的手段,其中….。

Intel Corporation (以下稱Intel)提出六件多方複審(Inter Parte Review, IPR)挑戰’675專利的有效性。在各件中,Intel提出”複數載波聚合傳輸訊號”解釋為”用於同時在複數載波傳輸以增加頻寬給使用者的訊號”。Qualcomm則提出以下解釋:”來自單一終端之利用複數成分載波的訊號,其提供擴大的傳輸頻寬給來自該單一終端的使用者傳輸” 。

兩造皆未對訊號需要增加使用者頻寬有爭執。同時,在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程序中,委員會對於該條件的解釋亦包含增加頻寬的要件。

在IPR的言詞辯論中,一位法官詢問Intel有關增加頻寬的問題:

[Q:]”增加頻寬給使用者”的目的為何、及何處支持該要件?

[A:]那是個好問題,庭上….若委員會傾向去除給使用者頻寬的部份….我們…覺得較適合…。

其後,相同地法官在詢問Intel有關同時訊號傳輸之問題時並說明:

[Q:]…假設地增加頻寬給使用者,你知道的,我們會考慮該條件是否為必需的。但至少其為”同時”的來源?

[A:]是的,庭上。

該法官或其他兩位法官皆未詢問Qualcomm任何有關增加頻寬要件的問題。次日,PTAB主動地要求附加的口頭審查,但從未要求任何關增加頻寬要件的陳述,該要件兩造皆同意,且於審理過程中PTAB並未花費多少時間於其上。

最後,PTAB發出最終決定,其結論為全部受挑戰的請求項不具專利性。為了得到其結論,PTAB將”複數載波聚合傳輸訊號”解釋為”用於在複數載波傳輸的訊號”,省略了任何訊號增加或擴大頻寬的要件。除此之外,PTAB主張請求項28之”用於決定單一功率追蹤訊號之手段”為手段功能用語,而”功率追蹤器582”為相關的結構。

Qualcomm因而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爭點與法院見解: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

  • PTAB在請求項解釋上是否侵犯Qualcomm的程序性權利?
  • PTAB針對手段功能用語的解讀是否正確?

針對(1),CAFC指出眾多先前判決雖指稱PTAB對於有爭執的項目可採用任一造都未提出的解釋方式,而且不違反行政程序法(APA),但本案與該些案件不同,增加頻寬於請求項解釋中是否為必要條件並無爭執。

在SAS Institute, Inc. v. ComplementSoft,
LLC.一案中,CAFC已解釋任一造都很難想像已解釋的項目實際上為活動標靶(moving
targets),因此期待任一造已陳述或爭執對造並未主張之可替代、假設的解釋並不合理。於本案中,PTAB並未中途改變理論或背離已採用的解釋,因此任一造都很難想像已同意的事項為活動標靶。據此,PTAB針對其解釋應給予Qualcomm通知及回覆的機會。

另外,Intel辯稱Qualcomm的挑戰有違誤,因假設有程序性的違誤,Qualcomm並未證明其實體權利受影響。再者,Intel辯稱口頭審查已提供Qualcomm通知及回覆的機會。最後,Intel辯稱Qualcomm可請求再審的選項,已提供適當的回覆機會。

首先,CAFC指稱假設在辯論過程中,Qualcomm必須證明其實體權利受影響,其亦已做出適當的表示。Qualcomm於IPR程序中都爭論先前技術並未揭示增加頻寬的要件。經由除去該要件,PTAB排除了Intel有舉證責任的元件。因此,PTAB選擇不給予通知並避開已同意之要件,已影響Qualcomm的實體權利。

再者,CAFC指稱PTAB法官與Intel間的問與答,並未提供Qualcomm通知PTAB會背離增加頻寬的要件。PTAB並未公開其解釋、批判已同意的要件、詢問相關的問題。其後PTAB主動要求的審查,亦未針對該要件有任何的討論。因此,CAFC認為PTAB並未提供Qualcomm通知。

同時,CAFC認為PTAB亦未提供Qualcomm適當的回覆機會。CAFC指稱Dell Inc. v. Acceleron,
LLC一案具有指示性,該案中CAFC認為於審查中專利權人雖有被詢問關於新證據的問題,但仍因沒有機會提供證據而沒有得到適當的回覆機會。相對地,本案中PTAB提供更少的回覆機會,PTAB從未針對該要件詢問Qualcomm。因此,CAFC認為PTAB並未提供Qualcomm適當的回覆機會。

針對Intel最後的爭論,CAFC說明其已通常性的認定於上訴中一造為了尋求針對PTAB決定的救濟,並不需要先尋求再審。Qualcomm可尋求再審,但其定非強制性。綜上,CAFC認為PTAB亦未提供Qualcomm通知及適當的回覆機會。

針對(2),Qualcomm辯稱PTAB對”用於決定單一功率追蹤訊號之手段”為對應於”功率追蹤器582”的解釋有誤,除了該電路外,亦應包含程式化該電路的演算法。

CAFC說明於WMS Gaming, Inc. v. International Game
Technology一案中,其已認定,”一般目的之電腦、或微控制器被程式化來實現一運算法會產生一新機器,因為一般目的之電腦實際上變為一特別目的之電腦,當其被程式化來執行依據軟體程式所指示的特殊的功能”。另外,於Aristocrat
Technologies Australia Pty Ltd. v. International Game
Technology一案中,CAFC更進一步解釋,”因為一般目的之電腦可被程式化來利用非常不同的方式執行非常不同的任務,單純揭示一電腦作為執行特殊功能的結構,並不如專利法112第6項般地限縮請求項範圍至執行功能的相關結構、材料或動作”。

更進一步,於In Re Katz Interactive Call Processing Patent Litigation一案中,CAFC已澄清運算法要件的範圍,並不適用於請求項之功能不需特別的程式而可由任何一般目的之電腦達成。

於本案中,觀諸審查歷程及PTAB的解釋,功率追蹤器582並非一般的電腦,因此並未觸發WMS
Gaming一案關於演算法的要件。雖然Qualcomm要求CAFC擴展演算法要件至電路,但CAFC並不同意,CAFC認為Qualcomm的要求會妨害電子領域中利用電路作為手段功能用語之結構的諸多專利。因此,CAFC同意PTAB針對本案手段功能用語的解讀。

綜上,CAFC廢止PTAB的決定並發回。

摘錄:陳昭佑 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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