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若兩家境內公司,彼此之間買賣登記在我國的專利,此類交易毫無疑問,必須課徵營業稅。
但若專利是登記在國外,過去曾有營業人對此產生疑義,財政部於是參考OECD對於加值稅認定方式,在2014年發布解釋令,釐清課稅疑慮。
官員表示,營業稅法規定,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才能適用零稅率,換句話說,勞務提供地在境內、勞務使用地在境外,才能適用零稅率;購買專利者若為境內公司,仍要課徵營業稅。
官員解釋,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給國內另一營業人,雖然專利登記在國外,但既由國內營業人在我國境內提供,且由我國境內另一營業人取得,其勞務的「提供地」及「使用地」都在我國境內,應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取得收入也就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外銷勞務及收取外匯,銷售該勞務取得的收入,不能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