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鋼股東會紀念品事件淺談新型專利

陳仕勳 專利師 (111/05)

由中鋼股東會紀念品事件淺談新型專利

 

一、事件源由

  民國111年04月18日,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002,下稱中鋼公司)宣布111年股東會將提供名稱為「精緻鈦ONE戶外型環保餐具」的股東會紀念品(下稱紀念品),凡持有1000股以上(即,至少一張)中鋼公司股票之股東,皆可於111年05月18日至111年05月26日間持股東會委託書至指定地點換取該紀念品。

  針對中鋼公司的上述新聞稿,源源鋼藝(uanuan)於同日在其FB粉絲專頁上發表聲明,該聲明中敘述中鋼公司曾與源源鋼藝洽談,欲與旗下多項品牌中的「口卡餐具」合作,並同時詢問了貼牌、聯名以及專利授權等相關事宜。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協商後,源源鋼藝一方因不能接受中鋼公司的貼牌要求,因此否絕了此一合作案。然,於合作破局後,中鋼公司最終提出之上述紀念品竟仍與源源鋼藝的「口卡餐具」商品具有高度的近似度。

  下方請參考中鋼公司提供的「精緻鈦ONE戶外型環保餐具」以及源源鋼藝販售的「口卡餐具」之實物比對照片。

二、事件發展

  針對源源鋼藝的指控,中鋼公司於隔日(111年04月19日)迅速發出聲明做出回應,該聲明中強調該紀念品已獲專利師事務所出具無侵害其他專利報告書,並且中鋼公司之合作廠商亦已針對該紀念品取得新型專利證書。基於中鋼公司的上述聲明,國內多家新聞媒體紛紛以「中鋼澄清:已取得專利並無侵權」為題發出新聞稿。對此,筆者首先認為,無論上述新聞標題的產出是基於中鋼公司一方的無心之過或有意為之,亦或僅是媒體對於專利制度的不熟悉,但這樣的新聞標題,確實是給予了一般民眾相當嚴重的錯誤概念(容後詳述)。

三、源源鋼藝的專利保護

  首先,早在中鋼公司宣布該紀念品之前,源源鋼藝即已在109年發起了「口卡餐具」的群眾募資,並在110年於其官方網站[1]上開始販售「口卡餐具」商品,合先陳明。

  源源鋼藝品牌的所屬公司名稱為“源民鋁業有限公司”(已於2020年變更為”源民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而以源民鋁業做為申請人於全球專利檢索系統中進行專利前案檢索,可以找到多件專利(主要為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在源民鋁業的眾多專利中,與本次爭議商品「口卡餐具」具有高度相關性的專利共有三件,其中又以專利案號為TWM578977U號的新型專利案件「攜帶式餐具」(下稱’977專利)最早提出申請。’977專利的申請日為2019年02月26日,專利公告日為20190611。筆者按,源民鋁業先於2019年2月提出專利申請後,再於專利申請後的2020年才公開亮相「口卡餐具」的商品概念並發起群眾募資,是相當正確的做法。

  由上段說明可以確定,源源鋼藝針對其「口卡餐具」商品確實有取得對應之新型專利權,且該’977專利之申請日及公告日皆早於中鋼公司的該紀念品的公布日期。因此,假設該紀念品的形狀、構造落入’977專利的專利範圍中,則在’977專利尚未被撤銷確定之前,中鋼公司確實不無侵權之可能。

 

四、中鋼公司的侵權疑慮

  首先需說明的是,中鋼公司於上述聲明中強調其於110年8月份起即委由合作廠商開始進行該紀念品的評估及準備,惟此時間點顯然晚於’977專利的申請日及公告日。因此,即使中鋼公司確實有針對該紀念品另外申請並取得專利,但這並不會對源源鋼藝已上架販售的「口卡餐具」商品造成任何的影響;反之,即使中鋼公司針對該紀念品取得了專利,也並不代表中鋼公司可以直接排除該紀念品有侵害’977專利之可能性。

  中鋼公司的上開聲明強調了兩個重點:(1)該紀念品已獲專利師事務所出具無侵害其他專利報告書;(2)中鋼公司之合作廠商已針對該紀念品取得了新型專利證書。筆者一一分析如下。

  針對第(1)點。首先,專利法第103條2項規定:「司法院得指定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同條3項規定:「法院受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囑託前項機構為鑑定」,並且第103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一般來說,僅有法院在專利訴訟中囑託司法院指定的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對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進行比對後所出具的鑑定報告,才有明確的參考效力,至於一般專利事務所所出具的專利侵權/不侵權報告,通常只能讓當事人做為是否要興訟的基本判斷依據,但是對於智慧財產局以及法院完全沒有任何的拘束效力。也就是說,即便中鋼公司委託的專利師事務確實針對該紀念品所出具了無侵害專利報告書,仍然無法保證該紀念品一定不會侵害源源鋼藝之’977專利。

  針對第(2)點。專利法第58條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2項規定:「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並且第58條1、2項於新型專利準用之。意即,取得新型專利權後,新型專利權人僅能“要求非專利權人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權所對應之物”,然而,針對一特定物品申請並獲取新型專利權後,並不代表新型專利權人在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特定物品時,就不會侵害他人申請在先之其他發明或新型專利之專利權。換句話說,中鋼公司的該紀念品是否會侵害源源鋼藝的專利權,只與“該紀念品的形狀、結構是否完全落入’977專利的專利範圍”有關,而與中鋼公司是否有依據該紀念品來申請並取得新型專利,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五、中鋼股東會紀念品是否落入’977專利的專利範圍?

  筆者需先說明,在進行專利侵權比對判斷時,必須以系爭產品(實體物品)比對系爭專利(專利文字),而不能以產品比對產品,亦不能以專利比對專利。又,專利法第58條4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並且第58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也就是說,要確認中鋼公司的該紀念品是否侵權,必須將該紀念品與’977專利的專利範圍進行實質比對。

  ‘977專利的專利範圍列出如下:

  「1.一種攜帶式餐具,包括有一上殼體(1)、一下殼體(2)與一餐具本體(3)

  其中: 該上殼體(1)包括有殼狀壁面(11),該殼狀壁面(11)的內側一端形成一凹陷的容置槽部(12),而在該殼狀壁面(11)內側相對該容置槽部(12)的另一端形成凹陷的固定槽部(13),該固定槽部(13)的槽底有一抵制面(14)

  該下殼體(2)包括有殼狀壁面(21),該殼狀壁面(21)的內側一端形成一凹陷的容置槽部(22),而在該殼狀壁面(21)內側相對該容置槽部(22)的另一端形成凹陷的固定槽部(23),該固定槽部(23)的槽底有至少一定位塊(24)

  該餐具本體(3)包括一作用端(31)與一相對作用端的另一端的定位端(32),該定位端上設至少一定位孔(33)該定位孔(33)與該定位塊(24)相對應

  該上殼體(1)與該下殼體(2)能彼此對應蓋合,使該上、下殼體(1、2)的容置槽部(12、22)對應組成一容室空間,而二者之固定槽部(1323)對應組成一固定空間,該餐具本體(3)能以其定位端(32)與該上、下殼體(12)對應組成的固定空間組裝結合,且該定位孔(33)與該定位塊(32)對應嵌合,該餐具本體(3)的作用端(31)視使用情況而容置在該容室空間內呈收納狀態或以與該容室空間相反方向凸伸呈使用狀態。」

 

 

  ‘977專利的指定代表圖如下所示:

 

  中鋼公司的該紀念品對應照片如下所示:

  首先,台灣專利實務上在專利侵權比對時採用的是「全要件原則」+「均等論」,所謂全要件原則指的是“系爭專利的專利範圍中的所有元件以及元件間的連接關係,都需出現在系爭產品上”,而均等論指的則是「雖系爭專利範圍中的一或多個元件/連接關係沒有直接顯現在系爭產品上,但該差異僅為可均等的簡單變換」。

  經由實際比對’977專利的專利範圍及中鋼公司的該紀念品的實體物,可看出該紀念品的結構上應該是具備了’977專利的專利範圍中的上殼體(1)、下殼體(2)、殼狀壁面(11、21)、容置槽部(12、22)、固定槽部(13、23)、抵制面(14)、定位塊(24)、餐具本體(3)、作用端(31)、定位端(32)及定位孔(33),至於該些元件彼此間的連接關係(例如“該定位孔(33)與該定位塊(24)相對應”、“該上、下殼體(1、2)之固定槽部(13、23)對應組成一固定空間,該餐具本體(3)能以其定位端(32)與該上、下殼體(1、2)對應組成的固定空間組裝結合”等)是否完全具備或得以均等,係可由讀者在參閱了上述文字及照片後,自行判斷,筆者暫不於此妄下定論。

 

五、新型專利制度介紹

  新型專利一般存在於以工業、製造業為主要技術導向的國家。因為工業、製造業的相關技術與產品的生命週期普遍較短,為了縮短專利審查時間以利企業能盡早將相關技術與產品投入市場,此類國家包括台灣、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德國等,即採用了新型專利制度來維持專利保護與市場需求間的平衡。

  與發明專利採用實體審查制的情況不同,新型專利一般採取的是形式審查制。形式審查制的意思是指,只要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所提交的專利說明書、圖式、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專利申請書等文件符合官方要求的形式格式,智慧財產局就會在申請人繳納了指定規費後核准新型專利權,但智慧財產局並不會針對該專利申請案的專利範圍進行實體審查。意即,智慧財產局在核發新型專利證書前並不會審查該新型專利的新穎性及進步性,即使該新型專利請求保護的形狀或結構在申請日之前即已存在,該申請案仍然可以因為形式審查制的本質而獲准新型專利權,這也是新型專利普遍較不受到重視的原因之一。

  更白話地說,雖然源源鋼藝經已取得上開’977專利,但這並不代表’977專利一定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只要能夠證明在’977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有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結構、概念或甚至文獻存在,中鋼公司或任意第三人皆可經由智慧財產局的專利舉發程序來舉發’ 977專利的專利權。

 

六、源源鋼藝可以進行的後續動作

(1)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對中鋼公司寄發警告函

若源源鋼藝一方認為中鋼公司的該紀念品有侵權疑慮,或可考慮對中鋼公司寄發警告信函。對此,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如上所述,由新型專利制度旨在讓申請人快速取得新型專利權,因此在專利審查過程中並不會對新型專利進行新穎性、進步性的審查,這也導致了新型專利的專利範圍極度不穩定。若要在取得新型專利權後確認新型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與進步性,新型專利權人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使得智慧財產局依據新型專利的專利範圍進行前案檢索,並且做出新穎性、進步性的評價。總歸而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可以視為是一種新型專利核准領證後的實體審查

為了避免新型專利權人在取得專利範圍不穩定的新型專利後,任意對相關第三人寄發警告函,造成第三人及其廠商、客戶群的恐慌,進而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專利法特規定新型專利權人在進行警告之前,必然出示針對此新型專利所做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藉此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出示,收到警告函的第三人可以對該新型專利的專利範圍有具體的認知,進而可評估自己是否確實有侵權之疑虞。

(2)直接對中鋼公司提起訴訟

不同於寄發警告信函的動作,由於在訴訟程序中,法院可自行對新型專利的專利範圍進行有效性的審理;被告亦可直接向智慧財產局提起新型專利的舉發,並於舉發程序中確認新型專利的有效性。此時,由於有較多的手段可以確定新型專利的專利範圍,因此專利法並未規定新型專利權人在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而是允許新型專利權人可以逕行起訴。

 

七、小結

中鋼公司是否有抄襲「口卡餐具」商品或是具有抄襲意圖,我們不得而知。然而,中鋼公司確實存在與源源鋼藝洽談紀念品合作的紀錄,而在洽談破局後仍提出相似度極高的商品作為股東會紀念品進行發放,亦是不爭的事實。筆者認為,即使最終認定中鋼公司並未抄襲,但對於一間上市公司來說,必然仍會傷害其公司形象。

  事實上,台灣的大企業經常會以舉辦活動或是開發新產品為由,向中小型公司或是自由業者發出合作提案邀請。而在這些中小型公司或是自由業者的提案遭到否決後,仍看到該企業與其他公司合作並推出與其提案內容相似度極高的活動或產品的情況,實屢見不鮮。或許,若大企業都能夠秉持著誠信原則來與中小型公司合作,藉由大企業的資金與曝光度來妥善利用中小型公司的設計與創意,並且相互扶持,達到真正相輔相成的效果,台灣的就業市場也才會越來越好吧。

 

 

編輯:陳仕勳 專利師

 

[1] https://uan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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