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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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圖文引用自:智財局
為及時反映審查實務之需要,本局於審查基準各章節新增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包括一案兩請、排除式修正或更正、最後通知之限制及生物材料之寄存,希望藉此可以齊一審查見解,精進審查品質,而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第二篇第三章專利要件
5.7.2審查注意事項一節,新增第(5)點及第(6)點,說明有關發明及新型一案兩請,發明申請案審查中或發明申請案核准審定後至發明公告前,若新型舉發案經審定舉發成立但尚未確定,發明申請案之審查原則。
2. 第二篇第六章修正
4.2.2允許的刪除一節,針對申請人於本局發審查意見通知函前,主動以負面表現方式修正請求項,藉以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的部分(disclaimer),申請人仍應提供先前技術文件,敘明理由,供審查人員憑斷,未提供者,視為引進新事項,惟若該先前技術已揭示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得例外不提出。
3. 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公告
3.1.2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一節,有關例示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的情形,將原第(6)點中「刪減所引用或依附之部分請求項,並分項敘述剩餘之請求項」移到新增第(7)點,並說明除本項之情形外,增加新的請求項皆不屬於最後通知修正限制所稱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4. 第二篇第九章更正
6.審查注意事項一節,配合第6章「修正」之內容,新增有關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記載請求項之審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