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30
圖文引用自:智慧財產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11932號
主旨:有關本局108年6月26日智著字第10816007150號函決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案,將於112年1月1日起予以廢止並自該日起失其效力。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及第125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費率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嗣因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09年6月4日經本局許可設立,本局於111年2月24日以智著字第11160002380號函指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三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經TMCA以111年6月6日台秉字第0048號函向本局申請決定,本局已於111年8月2日以智著字第11160010261號函決定三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之共同費率及單一窗口,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