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小心,你可能觸法了! 道德爭議 著作權法成斂財工具

2022/09/06

圖文引用自:yahoo

《著作權法》讓權利人決定是否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加上一般人不願上法庭或留有犯罪紀錄的心態,衍伸出透過與第三人分享和解金,引入外部資源進行蒐證與控告的著作權獎金獵人商業模式。《著作權法》之侵權認定不要求具主觀意圖、主張合理使用困難;刑事侵權由檢察官追訴,有心人士常藉此「以刑逼民」取得高額和解金等,都是有利於著作權獎金獵人茁壯的溫床。

【文/馮震宇 圖片提供/達志影像、Gettyimages】

超馬好手林義傑今年再度受到媒體的廣泛關注,只不過這次不是因為他超馬的傑出表現,而是因為他所成立的「真相智財顧問公司」將台灣特有的著作權獎金獵人陋習,轉變成企業化經營模式,在短短1年內就提出近千件侵權訴訟,因而被控涉嫌違反《律師法》與違法包攬訴訟。

林義傑公司所涉及的獎金獵人模式,其實源自於台灣《著作權法》特殊的刑事立法政策。由於台灣《著作權法》將該法所規定的所有權利都給了著作權人,且對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幾乎不分侵害強度與是否具有主觀犯意,均處以1年至3年以下或更重的有期徒刑(只有少數例外沒刑責),再加上法院對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認定較嚴格,使得以刑事侵權訴訟為威脅、實則藉此要求高額和解金的「以刑逼民」現象時有耳聞。

不當刑罰 衍伸著作權獎金獵人

 

著作權案件除了少數採公訴罪(多涉及盜版光碟)的例外,均採告訴乃論的規定。但這種告訴乃論規定反而讓有用心人士有運用《著作權法》刑罰政策的機會。也就是說,透過給予「著作權人自行決定是否對侵權人提起侵權訴訟」的設計,以及權利人掌握「一般人不願意上法庭或留有犯罪紀錄」的心態,使得權利人得以運用《著作權法》刑罰之威懾力量,透過與第三人分享和解金方式引入外部資源進行蒐證與控告,形成台灣特殊的著作權獎金獵人(也有稱著作權蟑螂)商業模式。

也就是說,獎金獵人係透過與著作權人之合作,在取得授權後對侵權行為人進行侵權蒐證(一般稱為抓盜版或抓侵權),並透過向警方報案或提起告訴的方式對侵權人施壓,迫使侵權人同意和解後,再就所取得的和解金與權利人分潤。只不過以往此等獎金獵人多為小規模的運作模式,縱使有,也頂多上百件,但是林義傑公司卻可以在1年內達到千件的規模,不得不說其已將獎金獵人提昇至企業化經營的程度。而其所凸顯的,不僅僅在於我國著作權刑罰制度的不合理,也浪費台灣寶貴的司法資源,更讓被控訴的民眾蒙受極大的壓力。

根據報載,林義傑公司此種企業化獎金獵人模式的曝光,是檢方於偵辦一起智慧財產權案時,意外發現林義傑公司涉嫌向影視公司包攬取締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案件。在取得影視公司同意後,故意將影視公司取得授權的影片、電影,以BT種子的方式上傳到國內分享網站,以誘使網友下載轉傳。一旦發現網友下載轉傳,該公司就會報警要求警方查出使用者IP,並在警方移送後,與被控侵權人尋求和解,以取得和解金分成。

此種獎金獵人的運作模式,在台灣早就自成生態系。其出現的主因,除了法規制度提供的誘因,也在於一般的著作權人為了抓侵權往往耗費太多資源、也不見得有效,因此著作權人乃與獎金獵人簽約,以分潤和解金的方式授權其處理。透過此方式,不但可以節省著作權人的資源,更可運用外部資源達成打擊侵權盜版的目的。

著作權獎金獵人的運作模式約略可分為3個步驟。首先向國內外著作權人、其在台灣的授權人(例如:影視公司)簽約,取得授權並約定和解金的分潤機制;其次,主動利用P2P分享軟體將電影或影片上傳(如BT種子)或透過Mobile01、PTT、伊莉論壇等國內分享網站提供下載連結,以誘使網友下載;最後,一旦發現有網友下載就進行蒐證並向警方提告,在警方移送前後談民事和解以取得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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