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eehouse Avatar LLC v. Valve Corp., No. 22-1171 (Fed. Cir. 2022)
事實與案件歷程:
上訴人Treehouse Avatar (下稱Treehouse)擁有美國專利US 8,180,858(下稱’858專利),其揭露一種回應複數使用者瀏覽網路上之啟用角色網站的使用者選擇,從資訊網路蒐集資料的方法。本案中主要爭點中包含獨立請求項1、21中的用語「啟用角色(character-enabled,CE)網站」(下稱CE限制條件)的解讀方式。
被上訴人Valve Corporation (下稱Valve)擁有兩個系爭遊戲產品:Dota 2及Team Fortress 2(下稱TF2)。Dota 2是多人團隊基礎遊戲,TF2是團隊基礎第一人稱射擊遊戲。
2015年5月,Treehouse於德拉瓦聯邦地方法院對Valve提起’858專利侵權訴訟,該案之後被轉移至華盛頓西區聯邦地方法院。
兩造採納在之前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IPR)中,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對於CE限制條件的解讀方式。在IPR程序中,兩造都不爭執應使用字面及通常意義(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來解讀,而PTAB將CE限制條件解讀為「一網路位置,不同於使用者裝置,在網站程式控制下操作以顯示一角色、物件、或場景至使用者介面」。如兩造請求,地方法院採納PTAB對於CE限制條件的解讀方式。
2020年12月4日,Treehouse的侵權專家證人Mr. Friedman提出報告,報告中以字面及通常意義來解讀CE限制條件,而非上述已同意的解讀方式。在2020年12月22日,Mr. Friedman又提出一頁的「專家報告補充」來澄清其初始報告,其說明「我認可『啟用角色網站』的用語係已同意被解讀為『一網路位置,不同於使用者裝置,在網站程式控制下操作以顯示一角色、物件、或場景至使用者介面』。此為通常意義,因此我的意見應用此意義且沒有改變」。
Valve請求刪除Mr. Friedman證詞中依據字面及通常意義來解讀該用語的部分。Valve聲稱Mr. Friedman的解讀「過於寬廣且不適用於」「在網站使用角色」,且其未說明或使用兩造同意的解讀方式。
2021年7月19日,在Valve的刪除請求的審查中,Valve又請求未侵權的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Valve依據其未侵權專家證人Dr. Zydus的證詞,顯示Valve的伺服器並非「啟用角色網站」。Dr. Zydus證稱程式的大型檔案容量為下載後的遊戲軟體位在使用者電腦—而非Valve的伺服器—且包含顯示及表示於使用者介面之角色及特徵的證據。
Treehouse反對Valve的即決判決請求,且似乎已認定Valve的刪除請求已核准。地方法院最後同意Valve的兩個請求,判決刪除Mr. Friedman報告中Valve請求的段落,且Valve未侵權。
因此,Treehouse提出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爭點與法院見解:
本案主要爭點為:
(1)地方法院准予刪除Mr. Friedman報告的部分內容是否正確?
(2)地方法院准予即決判決是否正確?
CAFC首先說明刪除請求及即決判決並非獨特於專利法的爭點,重審基準要依據地區法院的適用法律。
針對刪除請求,CAFC認為地方法院並未濫用裁量權。Mr. Friedman沒有在其報告中說明CE限制條件的解讀方式一事並沒有爭議。Treehouse認為專家報告應該只有在解讀方式與同意的解讀方式不一致時才能刪除,而不是在只有不相同的情況下就刪除。另一方面,Valve在刪除請求的理由中說明Mr. Friedman對於CE限制條件過度寬廣的解讀方式,實質上與同意的解讀方式不同。
地方法院同意Valve的理由,並說明Valve已證明「啟用角色網站」的字面及通常意義與兩造同意的解讀方式並不一致。CAFC則確認地方法院的理由並未濫用裁量權。
針對即決判決,CAFC指出為了避免即決判決未侵權,Treehouse必須建立Valve的伺服器具備「啟用角色網站」能力而能執行系爭請求項每一步驟,尤其是CE限制條件,之實質性事實的真正爭點。但,Treehouse並未提供可接受的證據來支持系爭遊戲滿足CE限制條件。地方法院准予即決判決因為其發現Treehouse並未提供可接受的證據顯示系爭產品滿足CE限制條件。CAFC則確認地方法院的判斷。
最後,CAFC確認地方法院的判決。
摘錄小組:陳昭佑委員
彙編小組:李春霖委員
專利師公會–美國實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