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節目因版權費收攤:刑事訴訟成商業談判手段是否適當?

圖/美聯社

2023/01/18

圖文引用自:聯合新聞網

知名藝人白冰冰主持的歌唱綜藝節目「我愛冰冰show」據傳著作權團體追討授權費,暫時停止錄影。有消息指出,節目農曆年後將改版且不再做音樂類型,以避免再有著作權爭議。另一位知名藝人黃子佼也透露自己主持的節目被追討七位數授權費,不得已只好網路下架的往事。

觀眾看到這些新聞自然會想,這些著作權團體是甚麼來頭?他們為什麼能收授權費?製作單位或電視公司使用他人的著作難道沒有付授權費嗎?要解答這幾個問題,得從現行的《著作權法》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開始講起。

誰能向使用人追討音樂的授權費?

依照《著作權法》規定,享有著作權的人才能夠進行授權,這樣的人包含兩種,一種本身就是著作權人,一種則是專屬被授權人。以音樂來說,著作權通常在創作者或是唱片公司手裡,可以分成詞、曲兩部分的音樂著作,還有經過錄音而生的錄音著作。

著作權人不一定自己會去行使著作權,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基於管理權利的經濟性,便利性,著作權人常專屬授權給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來處理授權業務或取締侵權1。目前影視節目遭追索音樂的授權費案例,往往就來自於集管團體2

目前台灣的集管團體共有五個,分別是掌管音樂著作的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以及掌管錄音或視聽著作的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分別由音樂著作權人或錄音著作權人所組成。

同一首歌的詞、曲、錄音可能分散在不同的集管團體中,如果只取得擁有錄音著作的授權,卻沒有取得詞或曲的音樂著作授權,著作利用人仍有遭法律追訴的風險。而只要集管團體從會員手上取得專屬授權,這時候依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9條,就能夠向著作利用人追討授權費,甚至提起民、刑事訴訟,不需要會員於個案上另外進行委任。

另外,有些團體雖非依《集管條例》成立的集管團體,但仍有受著作權人委託或專屬授權,可以協助著作權人查緝盜版或維護權利,或許可以稱之為「類集管團體」。像是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就擁有部分音樂著作「重製權」的專屬授權。

和前述五大集管團體情況不同之處,在於集管團體僅有專屬被授權範圍的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如果利用人使用著作過程中額外涉及重製,還是需要另外和著作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例如前述的MPA談授權,否則仍然有法律責任。

為平衡集管團體和著作利用人間的權利關係,當初制定《集管條例》的時候,要求集管團體如果要追索授權費,必須要把收費標準先訂出來,之後要收費都必須依照這個「使用報酬率」。且這個費率必須要先報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備查,如果至智財局禁止實施、未經備查或是未經公告三十日,就不得實施。

但基於商業談判需要,這種費率通常遠高於實際契約金額,可以說是訂出來讓使用者殺價的,會有電視節目、廣播電台等等著作利用人抱怨遭到集管團體天價追索,理由也是在此。

以刑逼民是集管團體對付著作利用人的常見手段

就授權費的民事爭議,《集管條例》允許著作利用人向智財局提起審議,智財局會交由學者專家組成的「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進行審議。過往也不乏審議結論認定的使用報酬率,僅有集管團體原本公告適用的四分之三、五分之三,甚或四分之一的情形3

集管團體原始提出的天價費率,理論上可以透過審議程序來打折,看似對利用人相當有利。但理論就只是個理論,在著作權法存在刑事責任的情況下,著作利用人多數時候就沒有透過審議來討價還價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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