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轉台灣鏈結國際 從專利商標修法開始

行政院會通過專利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重點在於重新建構一套迅速、專業的專利商標救濟制度,強化程序保障,以營造有利產業發展的情境,並得與國際接軌。圖/摘自Freepik

2023/03/13

圖文引用自:工商時報

行政院會於9日通過專利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建仁院長特別強調,專利權與商標權攸關產業發展及國際市場布局,因而此次的修法,重點在於重新建構一套迅速、專業的專利商標救濟制度,強化程序保障,以營造有利產業發展的情境,並得與國際接軌。陳揆也明確表態,期待修正案能夠力拚於立法院本會期獲得通過。

論及陳揆何以會對此一看似例常性的法律修正案,賦以如此高度的重視,歸納起來,至少凸顯兩大法制與施政偏差不足的罩門。

首先,就法制的偏差與不足來看,正如專利法與商標法的主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洪淑敏所言,此次修法之所以要修正現行法中的行政救濟制度,首先就是台灣所採循的是四級四審制,而相對的在美日韓三國的行政救濟法制則採三級三審制。洪局長因而指出,若不修正就無法和國際接軌。然而,更值得反思的是,當初台灣在立法之際,為何會標新立異的採取四級四審而非一般爭議訴訟案件所採循的三級三審制?原因乃在於對有關專利和商標的爭議案件,為示慎重而專採四級四審制,以減輕誤判的風險。

然而,凡事有利就有弊。四級四審制自然會比三級三審制更為曠日廢時,則本意是要保障專利與商標擁有者的權益,但在面臨遭到侵權時,被侵權方反而成為僵化的行政救濟制度的間接受害者。尤其被侵權方如果是外商,還另外要被質疑台灣的法制為何要獨樹一幟,與國際脫軌?難不成是要蓄意保護台方的侵權者?

再者,更離譜的是,外國的相同法規,對於侵權爭議事件,認定的原告與被告就是爭議兩造當事人,而台灣卻是以智財局為被告。也就是台灣的法規先設定如果出現專利、商標的侵權爭議或爭議情形時,爭議雙方並非直接訴諸司法體系仲裁,而是要先向主管官署的智財局申訴。而如果最後不服智財局的協調、仲裁,才可以轉而向司法部門提告。而原來扮演仲裁者角色的智財局,反而成為被告,而有從公親變事主的風險。

此外,洪局長也坦言,依現行法規,當爭執專利權歸屬的雙方,必須先透過行政機關的仲裁,進而才能向法院提出訴訟。多年操作下來,卻發現行政機關的調查強度不如法院,因而透過此次修法,希望能夠將爭議案件全部回歸到法院民事訴訟法處理。一旦成真,未來智財局在面對侵權爭議事件時,既可免除公親變事主的疑慮,也不必額外承擔要對侵權爭議事件的調查仲裁之職責了!

綜而觀之,當初在制訂專利法與商標法時,包括負責起草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最後負責審議立法的立法部門,顯然都有一廂情願以及閉門造車的偏誤。以致既不能確實有效的處理、抑制專利、品牌的侵權行為;而獨樹一幟的四級四審制,更從原初發想的嚴謹審議毋枉毋縱,反而使真正的被侵權方哀怨政府沒有善盡保障、保護之責。而外商則更是直斥台灣的法律規範與國際脫軌,進而可能影響外商在台灣投資、營商的意願了!

以具體事例為佐證,今年2月台灣美國商會所發布的「2023商業景氣調查」,其中就有將近半數46%會員認為,台灣法規還需要根據經濟與社會需求與時俱進,以及接軌國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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