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11/20
圖文引用自:聯合新聞網
隨著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技術的進步,如Midjourney、ChatGPT等應用,除了讓全世界使用者感到震驚之外,也引起各界對於AI創作在智慧財產法規相關議題上的廣泛討論。
AI創作在專利制度上之角色,早期需要仰賴人類大量的干預、引導及投注心力,例如輸入詳細指令才能產生對應的資料內容,如今逐漸轉變為使用者僅需輸入少量指令,甚至無須投入精神進行創作,而是藉由具備強大分析能力的人工智慧,就可以不斷地產出各類創作內容。
針對使用AI作為工具之專利創作,智慧局在2021年時修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將AI視為一種協助創作的技術手段或工具,並於同年發布「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彙編」,提供大量案例說明審查基準應用於AI相關發明的實務操作,目前對使用AI作為工具之發明創作已有相當成熟的審查準則。
專利制度之目的是為了保護人類智慧結晶,賦予創作者在專利權的期間內,享有法律上的保障,然而隨著AI技術不斷發展,未來當AI不再需要借助人類操作就可以獨立完成各種創作時,這樣的創作究竟該不該受到專利制度的保障,此時AI是否能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被列為該項創作專利的「發明人」,依現行法規及實務運作已逐步有一致的見解。
以AI作為專利發明人的案例,最為人所知的就是由美國科學家泰勒(Stephen L. Thaler)開發訓練的人工智慧系統「DABUS」。自2018年開始,泰勒陸續以DABUS獨立完成的發明成果向歐盟、英國、美國、德國、加拿大、日本、韓國、中國大陸及我國等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並將DABUS列為專利的發明人,引發各界討論。而這項議題的討論重點不僅在於該發明是有人類參與或由AI獨自發明,更重要的是,人類目前的法律體系是否能接受自然人及法人以外的「物」作為權利義務主體,以及如果認可AI可以作為專利發明人之後,對人類社會發展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到目前為止,大部分國家專利專責機關都以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為理由,駁回泰勒的專利申請,因此實務上以AI自主產生的創作並將AI列為發明人者,將無法取得專利權。這樣的結果某方面或許將限制科技的創新與發展,然而現行專利制度緣起於保障人類的發明創新,以及確保人類發明人的權利,現階段人工智慧還沒辦法作為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的情況,AI確實難以被列為專利案件的發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