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高院駁回技轉免稅案 智慧財產國際課稅定義受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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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圖文引用自:sunmedia.tw

韓國大法院近期針對一起備受關注的技術轉讓稅務訴訟做出裁決,推翻了下級法院認定技術授權所得可免稅的判決,將案件發回首爾高等法院重審。此舉引發了各界對跨國技術與專有知識(know-how)轉讓稅務處理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如何界定無形資產的「資本資產」範疇。

這起案件源於韓國柳韓洋行(Yuhan Corporation)與美國 GenOscope 公司之間的一項技術移轉協議。柳韓洋行於2016年10月與 GenOscope 簽訂合約,引進用於肝癌標靶治療的化合物技術及相關專有知識。同年11月,柳韓洋行支付了合約金中的5億韓元給 GenOscope,並依規定向 Seoul Dongjak Tax Office 繳納了源泉扣繳法人稅。然而,GenOscope 認為這筆所得依據《韓美租稅協定》不屬於韓國境內所得,要求退還稅款,但遭到稅務機關拒絕。

下級法院最初判決 GenOscope 勝訴,認為其提供的專有知識屬於資本資產,應依據《韓美租稅協定》第16條第1項規定,免除在韓國的課稅。然而,韓國大法院( Supreme Court)審理後指出,韓國國內法律中並無「資本資產」的明確定義,因此必須依據《韓美租稅協定》的脈絡進行解釋。大法院參考了1976年《韓美租稅協定》簽訂時美國《國內稅收法》第1221條的規定,其中將用於商業或經營活動中可折舊的財產排除於資本資產之外。根據美國判例,若無形資產的效用會因大眾偏好或社會經濟因素而喪失,且其時點可合理證明,則可視為可折舊資產。

基於此解釋,大法院裁定,技術及專有知識可被視為美國國內稅收法規定的可折舊資產,通常不屬於資本資產範疇。這意味著該所得不符合《韓美租稅協定》中的免稅條件,因此駁回了 GenOscope 的訴求,將案件發回首爾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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