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9/14
圖文引用自:buzzorange
隨著 AI 人工智慧技術發展越來越成熟,機器可以完成的任務也越來越複雜。從一開始處理大量資料、分析資訊到繪圖、作曲等,現在甚至還可以獨立完成一項發明。
先前 AI 畫作得獎一事引發許多不滿,也引發了一連串的問題:由 AI 完成的發明,是否可以算是發明?AI 完成的發明是否可以申請專利?發明人是否可以是 AI?
儘管目前已有不少與 AI 發明相關的討論,但由於一直沒有實際案例參考,因此大多成為茶餘飯後的閒聊話題。直到 2018 年,美國 Stephen Thaler 博士以雇主的身分,為其開發的 AI 機器 DABUS 所獨力完成的發明申請專利,並以 DABUS 為發明人進行申請。
這幾年,他陸續在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南非專利局(South African Patent Office)、英國智慧財產局(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PO)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等十幾個國家/地區申請專利。
然而,多數申請皆遭到駁回,理由皆是 AI 在法律上不具自然人資格,只有南非接受了 Thaler 博士的申請。
Thaler 博士在申請時,會選擇以 AI 機器 DABUS 作為發明人申請的原因,即是認為發明是由 DABUS 完成,沒有其他自然人符合發明人資格。他認為若現行法律無法接受以 DABUS 為發明人申請專利,則會削弱各界發展運用 AI 進行發明的意願,因而限縮了 AI 技術的發展。
若改以其他自然人申請,不僅有違科技倫理,也有造假之嫌,而大眾也無法知道此發明的實際發明者,無法了解現今 AI 技術的實際潛力,可謂剝奪了民眾「知」的權利。
而包含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等法定機構則認為 AI 無法做為自然人,光是填表時所需的姓名就已無法符合資格。後續專利若需要轉讓或其他衍生法律案件(例如侵權)需要處理,AI 也無法出面參與並簽署相關文件,因此目前無法通過 Thaler 博士的申請。
不過 Thaler 博士尚未放棄,他仍持續上訴,希望可以藉此推動現行專利系統的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