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專利
世界各國專利申請種類、審查期限、審查制度、審查時間、專利期限、以及說明事項,表列各國專利申請各項說明,提供專利申請的事項注意。
各國專利表列
Types of patents, examination period, examination system, examination time, patent period, and explanatory matters in each country.
台灣專利 | |||
種類 | 發明 | 新型 | 設計專利 |
審查期限 | 3年 | – | –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 形式審查 | 審查公告 |
審查時間 | 18~36個月 | 4~6個月 | 10~12個月 |
專利期限 | 20年(申請日起算) | 10年(申請日起算) | 15年(申請日起算) |
說明 | 1. 發明911026施行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公開,3年內必須提出實審。 新型可作技術檢索報告。 |
大陸專利 | |||
種類 | 發明 | 新型 | 外觀設計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 形式審查 | 形式審查 |
審查時間 | 18-24個月 | 6-12個月 | 6-12個月 |
專利期限 | 20年(申請日起算) | 10年(申請日起算) | 15年(申請日起算) |
說明 | 1. 發明施行早期公開制(18個月公開),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年內必須提出實審。 3.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及之後的外觀設計專利期限為15年。 4. 申請日為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期限為10年。 |
韓國專利 | |||
種類 | 發明 | 新型 | 設計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 實體審查 |
審查時間 | 18-24個月 | 12-18個月 | 12-18個月 |
專利期限 | 自申請日起20年 | 自申請日起10年 | 自申請日起20年 |
說明 | 1. 發明與新型施行早期公開制(18個月公開),自申請日起3年內請審。 2. 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新穎性優惠期間都是一年,設計專利之新穎性優惠期間6個月。 |
美國專利 | ||
種類 | 發明 | 設計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 實體審查 |
審查時間 | 12~24個月 | 1~1.5年 |
專利期限 | 20年(申請日起算) | 公告日起15年 (申請日在2015年5月13日之前為14年) |
說明 | 1. 與我國專利、商標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
日本專利 | |||
種類 | 特許 | 實用新案 | 意匠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 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查 |
審查時間 | 18~24個月 | 4~6個月 | 12~24個月 |
專利期限 | 20年(申請日起算) | 10年(申請日起算) | 25年(申請日起算) |
說明 | 1. 與我國專利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
法國專利 | |||
種類 | 發明 | 新型 | 設計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 形式審查 | 審查公告 |
審查時間 | 2-3年 | 2-3年 | 6個月 |
專利期限 | 20年(申請日起算) | 10年(申請日起算) | 25年(申請日起算) |
說明 | 1. 與我國專利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
澳洲專利 | |||
種類 | 發明 | 新型(已廢除) | 設計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 – | 形式審查 |
審查時間 | 2-3年 | – | 6個月 |
專利期限 | 20年(申請日起算) | – | 10年(註冊日起算) |
說明 | 1. 與我國專利、商標均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
德國專利 | |||
種類 | 發明 | 新型 | 設計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 形式審查 | 形式審查 |
審查時間 | 2-3年 | 6個月 | 6個月 |
專利期限 | 20年(申請日起算) | 10年(申請日起算) | 25年(申請日起算) |
說明 | 1. 與我國目前發明及新型有互惠,可引用優先權處理。 |
英國專利 | ||
種類 | 發明 | 設計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 形式審查 |
審查時間 | 2-3年 | 6個月 |
專利期限 | 20年(申請日起算) | 25年(申請日起算) |
說明 | 1. 與我國專利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
歐洲專利 | ||
種類 | 發明(EP) | 歐盟設計(RCD)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 形式審查 |
審查時間 | 2~3年 | 3~6個月 |
專利期限 | 20年(申請日起算) | 25年(申請日起算) |
說明 | 1. 歐洲專利38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賽普勒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冰島、義大利、列支登斯敦、立陶宛、盧森堡、拉托維亞、摩納哥、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瑞典、斯洛伐尼亞、斯洛伐克、土耳其、挪威、克羅埃西亞、馬其頓、聖馬利諾共和國、阿爾巴尼亞、賽爾維亞。二個延伸國:波士尼亞、蒙特內哥羅。 |
歐盟設計專利 RCD | |||
種類 | 新式樣 | ||
審查期限 | – | – | – |
審查制度 | 形式審查 | ||
審查時間 | 36個月 | ||
專利期限 | 25年(申請日起算) | ||
說明 | 1. 歐盟擁有27個成員國:比利時、 保加利亞、賽普勒斯、 捷克共和國、丹麥、德國、希臘、西班牙、愛沙尼亞、法國、 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公國、 馬爾他、荷蘭、奧地利、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 洛維尼亞、芬蘭、瑞典、及克羅埃西亞。 2. 歐盟設計專利採註冊制,不做新穎性審查,受理機構為歐盟 智產局(EUIPO)。 3. 可多重新式樣申請(同一案可含一種以上同類新式樣) 4. 專利核准保護期為5年,每5年延展1次,共可延展4次。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PCT專利合作條約 | |||
種類 | 發明 | ||
審查期限 | – | – | – |
審查制度 | 僅受理申請案,自申請日起30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可引用優先權向各國提出申請進行審查。 | ||
審查時間 | 依各國審查時間為準 | ||
專利期限 | 20年(申請日起算) | ||
說明 | 1. PCT 是一份擁有超過 150 個締約國的國際條約。申請人只需提交一份“國際”專利申請(而不是分別提交多個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專利申請),即可請求在為數眾多的國家同時對其發明進行專利保護。專利權的授予仍由各國家或地區專利局負責,這稱為“國家階段”。 提交申請:向一個國家或地區專利局或者 WIPO 提交一份滿足 PCT形式要求的國際申請,並繳納費用。 國際檢索:由“國際檢索單位”(世界主要專利局)檢索可影響發明專利性的已公佈專利文獻和技術文獻,並對發明的可專利性提出書面意見。 國際公佈:國際申請中的內容將自最早申請日起 18 個月屆滿之後儘早公之於眾。 國際初步審查(選擇性): 根據申請人要求,其中一個國際檢索單位會對申請進行額外的專利性分析,通常是針對申請人根據書面意見的內容修改的申請版本。 國家階段: 申請人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內向希望獲得專利的國家(或地區)專利局尋求專利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