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專利

世界各國專利申請種類、審查期限、審查制度、審查時間、專利期限、以及說明事項,表列各國專利申請各項說明,提供專利申請的事項注意。

各國專利

專利種類、審查期限、審查制度、審查時間、專利期限、以及說明事項

各國商標

商標種類、審查時間、公告期、專用年限、以及說明事項

全球專利搜索

世界各國專利查詢搜索,包括歐、美各國、東南亞、東北亞各國,簡易方式搜索條件

各國專利表列

Types of patents, examination period, examination system, examination time, patent period, and explanatory matters in each country.

台灣專利

種類

發明

新型

設計專利

審查期限

3年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公告

審查時間

18~36個月

4~6個月

10~12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1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發明911026施行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公開,3年內必須提出實審。
2. 現行專利採行國內專利優先權制度,新型專利自930701起採行(形式審查)註冊制,並廢除異議制度;

新型可作技術檢索報告。
3. 新型及設計專利自920206起專利侵權之形事責任均予廢除。
4. 目前原則凡為WTO會員國者,均可與台灣對等引用專利國際優先權。(俄羅斯除外)

大陸專利

種類

發明

新型

外觀設計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18-24個月

6-12個月

6-12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1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發明施行早期公開制(18個月公開),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年內必須提出實審。
2. 新型、外觀設計採(形式審查)註冊制,均可申請專利權評價報告。

3.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及之後的外觀設計專利期限為15年。

4. 申請日為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期限為10年。

韓國專利

種類

發明

新型

設計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實體審查

審查時間

18-24個月

12-18個月

12-18個月

專利期限

自申請日起20年

自申請日起10年

自申請日起20年

說明

1.   發明與新型施行早期公開制(18個月公開),自申請日起3年內請審。

2.   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新穎性優惠期間都是一年,設計專利之新穎性優惠期間6個月。

美國專利

種類

發明

設計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實體審查

審查時間

12~24個月

1~1.5年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公告日起15年

(申請日在2015年5月13日之前為14年)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商標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自2000.11.29起發明實施早期公開制。
3. 發明專利與設計專利之新穎性優惠期間都是一年。

日本專利

種類

特許

實用新案

意匠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實體審查

審查時間

18~24個月

4~6個月

12~24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2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發明施行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起3年內請審,新型可做技術評價報告書。

法國專利

種類

發明

新型

設計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公告

審查時間

2-3年

2-3年

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2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發明專利申請需在申請時請求檢索報告,後續專利局將自動進行實體審查。
3. 法國新型案權利存續期間原僅六年,但修法後,凡在2020年1月11日修法生效日當天仍有效的  既有新型案,以及2020年1月11日起新申請的新型案,其權利存續期間皆延長為十年。

澳洲專利

種類

發明

新型(已廢除)

設計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3年

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註冊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商標均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發明專利施行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起5年需提實審。
3. 澳洲自2021年8月26日起已廢除新型專利制度。

德國專利

種類

發明

新型

設計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3年

6個月

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2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目前發明及新型有互惠,可引用優先權處理。
2. 發明專利施行早期公開制於申請後7年內請審。
3. 發明申請採相對新穎性,新型可做新穎性檢索報告書。

英國專利

種類

發明

設計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3年

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2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發明自18個月公開後6個月內請求實審。

歐洲專利

種類

發明(EP)

歐盟設計(RCD)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3年

3~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2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歐洲專利38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賽普勒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冰島、義大利、列支登斯敦、立陶宛、盧森堡、拉托維亞、摩納哥、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瑞典、斯洛伐尼亞、斯洛伐克、土耳其、挪威、克羅埃西亞、馬其頓、聖馬利諾共和國、阿爾巴尼亞、賽爾維亞。二個延伸國:波士尼亞、蒙特內哥羅。
2. 歐洲專利於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須請審,並繳交指定國家費用。。
3. 歐盟擁有27個成員國:比利時、 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德國、希臘、西班牙、愛沙尼亞、法國、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奧地利、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芬蘭、瑞典、及克羅埃西亞。

歐盟設計專利 RCD

種類

新式樣

審查期限

審查制度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36個月

專利期限

2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歐盟擁有27個成員國:比利時、 保加利亞、賽普勒斯、

捷克共和國、丹麥、德國、希臘、西班牙、愛沙尼亞、法國、

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公國、

馬爾他、荷蘭、奧地利、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

洛維尼亞、芬蘭、瑞典、及克羅埃西亞。

2. 歐盟設計專利採註冊制,不做新穎性審查,受理機構為歐盟

智產局(EUIPO)。

3. 可多重新式樣申請(同一案可含一種以上同類新式樣)

4. 專利核准保護期為5年,每5年延展1次,共可延展4次。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PCT專利合作條約

種類

發明

審查期限

審查制度

僅受理申請案,自申請日起30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可引用優先權向各國提出申請進行審查。

審查時間

依各國審查時間為準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PCT 是一份擁有超過 150 個締約國的國際條約。申請人只需提交一份“國際”專利申請(而不是分別提交多個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專利申請),即可請求在為數眾多的國家同時對其發明進行專利保護。專利權的授予仍由各國家或地區專利局負責,這稱為“國家階段”。
2. PCT 程序包括:

提交申請:向一個國家或地區專利局或者 WIPO 提交一份滿足 PCT形式要求的國際申請,並繳納費用。

國際檢索:由“國際檢索單位”(世界主要專利局)檢索可影響發明專利性的已公佈專利文獻和技術文獻,並對發明的可專利性提出書面意見。

國際公佈:國際申請中的內容將自最早申請日起 18 個月屆滿之後儘早公之於眾。

國際初步審查(選擇性): 根據申請人要求,其中一個國際檢索單位會對申請進行額外的專利性分析,通常是針對申請人根據書面意見的內容修改的申請版本。

國家階段: 申請人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內向希望獲得專利的國家(或地區)專利局尋求專利授予。
3.凡屬於 PCT 締約國之一的國民或居民,均有權提交國際專利申請。如果國際申請中有多個申請人,只要有一名申請人滿足這一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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