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點觸控技術 為什麼當年賈伯斯專利訴訟告不成?

賈伯斯最厲害的一點,就是從零開始的商品化。圖/美聯社資料照

2023/01/10

圖文引用自:ctee

多虧即時轉換方向,我的論文才能成功發表,但這項發明要運用在商品上還有不少難關要克服,畢竟當時是沒有智慧型手機、沒有平板的年代,所以即便研發出可以取代滑鼠的輸入裝置,卻無法馬上實用化。

不過,這是個連兩歲小孩都懂的有趣發明,所以我真的很希望和大家分享這個有趣的發明,於是在台場「MEDIAGE」的索尼直營店展示使用SmartSkin的遊戲DEMO機,吸引不少人前來嘗鮮。現在當然任誰都在使用這項功能,但對於當時的人們來說,用手指就能放大電腦螢幕的功能可是新奇的初體驗。

結果,最初將這項發明商品化的是蘋果公司。

因為我對於自己能夠成功研發新型輸入裝置,深感滿足,所以蘋果推出劃時代商品一事對我的衝擊沒那麼大。記得自己聽到第一代iPhone發表時,只是怔怔地想:「哦,終於做出來啦!」

賈伯斯最厲害的一點,就是從零開始的商品化。要是有iPad這種東西,就會想導入SmartSkin這項技術吧。畢竟要是什麼都沒有也很難想像;但之所以會這麼想,是因為我們現在有iPhone、iPad這些東西作為前提。想想賈伯斯當初研發iPhone時,可是什麼前提都沒有,所以真的是很厲害的創新。

最先使用SmartSkin這項技術的是iPhone。當大家看到用兩根手指頭滑一滑就能放大照片時,可說大感驚訝。畢竟一直以來都是用按鍵將圖像放大二倍、三倍,沒想到動動手指就辦得到。

不過,倒是發生一件與我無關,關於專利侵權的訴訟案。被起訴的對象不是蘋果公司,而是蘋果控告對手,也就是製作安卓作業系統的摩托羅拉公司(Motorola)。因為安卓搭載的多點觸控技術是蘋果的技術,因此雙方引發專利訴訟戰。

話雖如此,我還是多少捲入其中。當時摩托羅拉被谷歌(Google)收購,所以谷歌的顧問律師請我協助。因為要是這項技術並非蘋果的原創,也就沒理由要告摩托羅拉,所以為了證明這一點,律師希望我能出面證明蘋果用的是我的點子。雖然這場專利訴訟戰與我沒有任何利害關係,但畢竟事關我的發明,有責任說明清楚。於是,我提供當初關於編寫程式等相關軟體的論文內容,給他們作為證據。

因為這場專利訴訟戰牽扯範圍相當廣,非常複雜,所以除了我的論文之外,恐怕他們還得提出很多證據吧。但因為我提出的證據對於摩托羅拉相當有利,結果蘋果決定撤銷告訴,這場紛爭也終於平息。

如果摩托羅拉敗訴的話,多點觸控這項技術就會變成蘋果的獨家專利,也許其他廠牌推出的智慧型手機、平板就不能使用這項技術了。

慣性會萌生無謂的「堅持」

本章開頭就提到關於「因為太喜愛自己發想的點子,所以無法放棄」這般認知偏頗。手段目的化也是,就某種「堅持」會扭曲想法的意思來說,或許也能說是認知偏頗。

還有不少因為「堅持」而忘了「初心論」的情形,好比每家企業都有所謂的「公司風格」,是吧?我所屬的索尼也是,有著一脈相傳的「索尼精神」。

但至少索尼電腦科學實驗室(索尼CSL)不會拘泥於所謂的「索尼精神」。應該說,雖然CSL是「象徵索尼精神」的存在,卻也明白「製作符合索尼風格的東西」這方向只會局限創意。

畢竟背負著「索尼風格」這框架,就會限制妄想的擴展。即便想到什麼有趣的點子,也會因為「不符合索尼風格」被否定,結果就是將表現「索尼風格」這件事目的化。因為拘泥於公司風格,反而容易忘了「原本想做些什麼」的目的。

事實上,音響與視覺效果研發處於全盛時期的索尼非常排斥電腦。因為索尼的主力軟體是音樂與影像軟體,所以視數位軟體為邪門歪道。

據說當初導入數位技術的研究員們研發出來的東西,被批評「完全沒有索尼風格」,因為公司高層認為秉持職人精神,使用類比軟體研發出來的東西才是王道,那種經過電腦精密計算,研發出來的東西不具任何藝術價值。

不得不說這就是手段目的化。說到「初心論」,索尼的目標是「將樂趣商業化」,所以回歸公司創立的初衷來想,無論是採類比還是數位都行,不是嗎?

我們稱這般「無謂的堅持」為「慣性」,物理學上稱為「轉動慣量」(moment of inertia)。一旦長時間從事同一類型的工作,久而久之就會養成慣性,朝著固定方向前進,無法突然轉換方向。好比工作方面一直都是使用類比技術,一時之間很難轉換成數位。就旁觀者來看,只是無謂的堅持罷了。

不只企業會萌生這般慣性,每個人都會。不是常聽到有人說:「我是○○通,只會這個而已啦!」也有人說自己是「情報通」,不然就是「影像通」、「音響通」之類。雖說自己「只會這個」是一種謙虛的表現,但其實幾乎都是以此自傲,而這種「堅持走同一條路」的人也往往備受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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