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

2024/01/30

圖文引用自:知識產權局

發佈時間:2023-12-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佈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0年1月9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以書面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以電子資料交換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且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以下統稱電子形式),視為書面形式。

第三條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採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 原文。

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 和證明文件。

第四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以電子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的,以進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透過電子形式、郵寄、直接送交或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絡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當事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實際收到日為準。

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直接送達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透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送達。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

第五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期限以年或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 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且自期限屆滿之日 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要求恢復權利。

除前項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 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但是,延誤複審請求期限的,可以自複審請求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本條第二 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也應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期限。

第七條 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並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 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複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八條 專利法第十九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向相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向相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第九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後,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2個月內向 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2個月。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前項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在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2個月。

第十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第十一條 申請專利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三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所作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件、原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訊和 資料等。

第十四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徵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第十五條 除依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憑有關證明文件或法律文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自合約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十六條 專利工作應貫徹黨和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部署,提升我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支持全面創新,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提升專利資訊公共服務能力,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促進專利相關數據資源的開放共享、互聯互通。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專利的,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同時提交委託書,寫明委託權限。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十八條 依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涉及下列事務,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自行辦理:

(一)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二)繳納費用;

(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十九條 發明、實用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個人的,其名稱或姓名、地址、郵遞區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分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名稱、 國籍或註冊的國家或地區;

(三)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受託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師的姓名、專利代理師資格證號碼、聯絡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碼、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名或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並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採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並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並使 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實用新型。

發明或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範、語句清楚,且不得使用「如請求項…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的附圖。

第二十一條 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應依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發明或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提及。 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字詞外,不應含有其他註釋。

第二十二條 權利要求書應記載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請求項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 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內,便於理解權利要求。 附圖標示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權利要求書應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從整體反映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應以附加的技術特徵,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四條 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依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二)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 這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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