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1/30
圖文引用自:知識產權局
發佈時間:2023-12-21
國家智慧財產局公告
第五六零號
為保障修改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新增的專利權期限補償、專利開放許可等重要製度順利實施,現就專利權期限補償和專利開放許可有關行政復議事項公告如下,並自2024年1月 20日起施行:
一、專利權人、因相關專利存在侵權糾紛或已提出相關藥品註冊申請的利害關係人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依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三款作出的關於是否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家智慧財產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專利權人對國家智慧財產局依專利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作出的關於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是否予以年費減繳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複議; 國家智慧財產局所做的關於是否予以公告專利開放授權聲明的決定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特此公告。
國家智慧財產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