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14
圖文引用自:iknow
2023年2月,德州北區聯邦法院作出判決,部分理由是原告ZT IP, LLC 所主張專利的優先權日晚於被告VMware被控侵權產品公開日超過一年,法院因此認為ZT IP LLC v. VMware Inc (3:22-cv-00970) 專利訴訟係屬於案情特殊的訴訟案,並命令原告ZT IP必需賠償被告VMware律師費約92000美元。
但截至2023年8月,ZT IP並未支付VMware任何律師費賠償,VMware稍後又花了數萬美元律師費嘗試追討ZT IP所積欠律師費賠償,提出判決後證據開示 (post-judgment discovery) 與「修改判決並加入應負責賠償的其他各方 (如:ZT IP 投資者與訴訟律師事務所)」的動議 (motions to amend the judgment and to join additional parties)。不過到了2023 年12 月,VMware可能評估收到相關律師費賠償金的機會低,故撤回上述動議。
I、法院判定此訴訟案為案情特殊訴訟案 (Exceptional Case)
法院判定此訴訟案為案情特殊訴訟案,背景事實包括:
(1) 2022年5月2日:原告ZT IP於提起訴訟,
(2) 6月1日:雙方進行首次會議,被告VMware公司法務在會中提醒 ZT IP,被控侵權產品ESX Server version 1.5 (“ESX 1.5”) 及其使用者手冊的公開發表日是2002年5月13日,而原告所主張侵權專利USP# 7647583的優先權日是2003年5月20日,因此原告所主張被侵權的 ‘583 專利的優先權日晚於被控侵權產品ESX 1.5公開日超過一年以上。VMware公司法務提供了顯示被控產品公開發表日期的文件 (及公開網頁連結)。
(3) 截至6月13日:ZT IP缺席雙方後續會議,在此期間,VMware公司法務兩次致函ZT IP,再次告知被控侵權產品ESX 1.5發表日相關的公開資訊,並強調 ZT IP缺乏合理善意基礎來提出專利侵權訴訟。若ZT IP不撤回此訴訟,則VMware將追索因此所衍生的相關訴訟費用。
(4) 6月21日:VMware 向ZT IP提供了民事訴訟第 11 條動議 (Rule 11 motion) 草稿。7月8日:VMware提出撤回訴訟動議,ZT均未作任何回應。
(5) 7月13日:VMware要求在提交第11條動議前,雙方進行會面和協商,雙方同意於7月18日進行協商。於雙方通話結束後不到三十分鐘,ZT IP就撤回訴訟。
德州北區聯邦法院認為:VMware向ZTI P提供所有資訊後,原告ZT IP應該能迅速理解到沒有基礎可尋求專利侵權賠償,並且應該在雙方花費不必要的訴訟費用前放棄訴訟。 ZT IP不需要花費幾週的時間就能意識到VMware所揭露資訊的真實性。最後一次電話會議與 ZT IP 提交撤回訴訟申請之間僅相隔半小時,凸顯了該判斷的簡單性。ZT IP不需要迴避對被告VMware主張的回應。ZT IP 需要進行充分的訴訟前調查,並在意識到其調查不充分時認真採取行動。法院不要求訴狀的完善,但要求當事人勤勉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