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1/06
圖文引用自:technews.tw
當人工智慧已能自動生成電路設計、撰寫演算法,甚至在短時間內提出完整的技術解決方案時,專利制度長久以來的「發明人」概念開始動搖。對研發人員而言,真正令人困惑的並不是 AI 能做什麼,而是當創新成果高度依賴AI時,法律究竟該如何認定「誰是發明人」。
這個問題並非單純的名義之爭,而是直接牽動專利是否有效、權利是否可主張、侵權責任如何歸屬的核心法律判斷。美國專利制度在2025年透過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最新指引,明確宣示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AI永遠不具備發明人資格。
這項立場,實際上是在專利法的「創新鼓勵」與「法律問責性」之間,重新劃定一條清楚但不討喜的界線,提醒市場:再先進的技術,也不能跳過制度最基本的法律前提。
美國這次並非否定AI的創新價值,而是堅守「發明人必須是法律主體」的基本原則。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權利,伴隨的不只是壟斷利益,更包括揭露義務、誠信義務與侵權責任,而這些義務只能由自然人或法人承擔。AI即便能提出創意輸出,在法律上仍無法成為權利義務的承受者,這也是為何美國法院始終將發明人認定聚焦於「構想(conception)」,也就是在人的心智中形成一個完整、明確、可實施的技術方案。
構想不是單純的資料計算結果,而是一種具有方向選擇、技術取捨與問題定義能力的心智活動。這樣的標準,刻意將AI排除在發明人之外,並非技術保守,而是為了維持專利制度在責任歸屬上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
乍看之下,否定AI的發明人地位,似乎可能削弱企業投入AI研發的誘因,但從專利政策目的來看,情況其實正好相反。專利法的功能從來不是「保護所有創意」,而是獎勵那些願意承擔風險、公開技術內容、並能對發明結果負責的創新行為。若允許AI直接成為發明人,反而會產生制度漏洞:專利權存在,卻找不到能負責的權利主體。
USPTO透過強調構想必須由人完成,實際上是將創新誘因重新導向「人如何有效使用AI」。企業的投資重心,將不再只是堆疊模型算力,而是建立能讓人類工程師在AI輔助下完成構想判斷的組織流程。從專利法的角度看,這樣的安排更符合「鼓勵有責任的創新」這一長期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