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2/25
圖文引用自:iknow.stpi.niar.org.tw
Getty Images (US) v. Stability AI
2025年11月4日,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以下稱法院),就備受矚目的Getty Images v. Stability AI [1]一案,作出英國第一宗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實體判決,揭示AI模型訓練適用著作權法至關重要的相互關聯。
一、本案事實及原告之訴因
本案由Getty Images集團旗下多個實體共同提起(以下統稱 Getty),其起訴核心主張在於:Stability AI在開發、訓練及使用其影像生成式AI模型──「穩定擴散」(Stable Diffusion)的過程中,侵害Getty的智財權。
Getty於2023年1月16日在英國對Stability AI起訴,指控被告之Stable Diffusion影像生成式AI模型的開發與使用構成侵權。Getty在起訴時所主張的訴訟範圍相當廣泛,包含以下訴求:
在訴訟審理過程中,Getty放棄部分主張,案件的爭點範圍大幅縮減。特別是,Getty並無證據顯示Stable Diffusion的訓練與開發行為發生於英國境內;並在最終言詞辯論前,Getty主動撤回有關AI模型「訓練行為」本身構成著作侵權、AI「輸出」圖像構成著作侵權及有關資料庫權利侵害之主張。因此,法院係在「模型訓練發生於英國境外」的前提下進行審理,並未就英國境內是否存在網路爬蟲抓取、或模型訓練行為的地域管轄議題作出裁定。本案審理的重心,限縮於依英國法下的著作權次級侵害以及商標權相關之指控,法院最終僅據此作出裁決(以下僅論及著作權而不及於商標)。
二、本案系爭模型之技術認定與判決要點
Stable Diffusion為一種生成式AI模型,其運作方式為:透過訓練過程學習資料中的統計關係與特徵模式;但在生成階段,模型不再使用訓練資料本身。法院並接受下列事實:Stable Diffusion模型本身不儲存任何訓練資料的影像檔案;模型權重(model weights)係用以反映訓練後形成之數學參數;但模型權重並非任何圖像檔案的副本。
次級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無形電子形式可構成「物品」
原告主張,即便Stable Diffusion模型的權重是無形電子形式,其仍屬於英國《1988年著作權、設計與專利法》(CDPA)下之「物品」(article),且該article為「侵權複製品」,因此被告構成次級著作權侵權。
由於本案AI模型權重的情況涉及「物品」(article)的概念,法院首先特別依現代數位時代背景來解讀CDPA,認為article在法律上,是可以包含像AI模型等無形電子儲存形式。英國法院首次明確指出,CDPA第22條[2]及第23條[3]所規範之次級侵權而言,「物品」可以是無形的。法院綜合解釋該二條,並結合第27條[4](「侵權複製品」之定義)與第17條(「重製」之定義),強調第17條已明文確認以電子方式「儲存於任何媒介」即構成重製,若僅因儲存媒介屬於無形而非有形,就拒絕二次侵權的保護,將與CDPA的整體結構不相容。故法院結論認為「物品」並不僅限於有形介質;儲存於無形媒介(如雲端環境)中的電子檔副本,亦可能構成「物品」[5]。
成立次級著作侵權要件之侵權複製品
儘管article在法律上可以包含無形的電子形式,但法院仍認定Stable Diffusion並不符合第27條所稱之「侵權複製品」(infringing copy)。因為要成立次級著作權侵權,該article本身必須實際包含受保護內容的「複製品」,才可構成侵權複製品;而所謂侵權複製品,必須在任何時點「包含、重現或儲存」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之全部或實質部分[6]。
法院指出,Stable Diffusion的AI模型權重,從未以任何形式包含、儲存(即使屬於暫時或瞬間)或重製任何Getty受著作權保護之圖片副本,而Stable Diffusion並未持有Getty的照片——其只是在創作過程中使用這些照片。因此法院認定,該模型僅源自或產生於接觸侵權複製品的訓練過程,其本身並非「侵權物品」,因此不構成CDPA意義下的「侵權複製品」[7]。
本案模型權重乃AI系統之數學參數而未複製表達
簡言之,本案關鍵在於Stable Diffusion各版本迭代後之最終模型權重,既未儲存,亦未包含Getty所主張之任何作品的重製內容。雖然模型權重係由訓練過程所產生,但其本身並非相關作品之複製副本。法院指出,模型權重僅係模型在訓練過程中,透過對大量資料進行學習後,所形成之抽象化圖像模式與統計特徵之集合,而非對原始圖像內容之再現或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