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NERVA SURGICAL, INC., v. HOLOGIC INC.,
594 U.S.__(2021)
事實與案件歷程:
Csaba Truckai 於1990年代發明“NovaSure
System”,一種利用器具頭來破壞子宮內膜目標細胞之發明。為避免非預期的灼痛及剝離,該器具頭為“可透水性“,即,可在治療時將液體導出子宮腔。其後,他將該發明申請專利,且將該專利申請案及其未來之延續申請案讓與給“Novacept,
Inc.”。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核准專利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於2001年核准該裝置上市。於2004年,Novacept將所有資產,包括該專利及其延續申請案,賣給其他公司,而被上訴人“Hologic
Inc.”則於2007年取得NovaSure System”的所有專利權。
Csaba Truckai另於2008年成立“Minerva Surgical
Inc.”(上訴人),並發展可治療異常子宮出血的改良裝置,“Minerva Endometrial Ablation
Sytem”,該裝置與NovaSure
System相同,都利用器具頭來破壞子宮內膜目標細胞。但,新裝置利用不同的方式,“不透水性“,來避免不必要的剝離。即,其在治療時不移除任何液體。USPTO核准專利後,
FDA於2015年核准該裝置上市。
另一方面,Hologic於2013年針對NovaSure System提出延續申請案,意識到Csaba
Truckai行動,Hologic新增一請求項,包含不考慮是否可透水的器具頭。USPTO於2015年核准該專利。其後數個月,Hologic對Minerva提起訴訟。
Minerva辯稱未侵權,且宣稱該新請求項被未被說明書所支持,因而應為無效。針對無效,Hologic則援引讓與人禁反言(assignor estoppel)原則做抗辯,指稱Csaba Truckai及Minerva不得質疑專利有效性。
地方法院認同讓與人禁反言原則,並判決侵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下“CAFC“)維持判決,並聚焦在該原則上。CAFC拒絕Minerva對於廢止該原則的要求,並確認該原則繼續有效。再者,CAFC認為“讓與時,專利申請案仍在申請中,受讓人之後修正請求項發明人並沒有給予意見“等抗辯並無相關性。
針對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下“最高法院“)提審本案,審視”讓與人禁反言“之重要爭點。
爭點與法院見解: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
讓與人禁反言原則是否該廢除或限縮?
最高法院援引Westinghouse v. Formica[1]指陳讓與人禁反言係根基於公平性原則。亦即,公平的交易應排除讓與人貶抑其讓與標的之價值。但另一方面,上述判例亦說明該原則有其限制,雖然在侵權案件中讓與人不得聲稱專利無效,但可以爭論專利解讀方式。亦即,讓與人可利用先前技術來縮小專利範圍,以避免侵權判斷。
Minerva主張讓與人禁反言原則應廢除的論點有三點:
針對(1),最高法院並不認為國會在1952年的專利法有否認該原則。35 U.S.C.
§282(b)規定:“專利無效性應該是任何侵權訴訟的防禦方式“,雖然Minerva辯稱”專利無效性應為每一個侵權訴訟的防禦方式“,但該觀點不僅會排除讓與人禁反言原則,亦會排除衡平禁反言原則、間接再訴禁反言原則等,因此會與許多先前判例牴觸,亦與立法概念不符。
針對(2),最高法院亦不認為最高法院在Westinghouse後之判例無法讓該原則繼續。Minerva引用不同案件指稱最高法院亦曾駁斥(repudiate)該原則或破壞(eviscerate)該原則的基礎。但,最高法院認為廢除、駁斥與破壞等用語相差甚遠,且該些判例事實上仍維持該原則,僅針對該原則之範圍做規範。
針對(3),最高法院並不認為為了排除較差專利的理由,足以支持廢除該原則。最高法院認為不需任何先例,該原則如同其他禁反言原則,反映了與他人交易時對於一致性的需求。
最後,最高法院認為讓與人禁反言原則在某些情況仍有可能被排除,例如:
至於在本案中,“讓與時,專利申請案仍在申請中,受讓人之後修正請求項並沒有發明人給予意見“的情況,則須考量修正後之請求項範圍是否與讓與人對於有效性的保證一致。針對此,CAFC未能判別該原則的適用範圍,僅以不相關做排除有誤。
因此,最高法院再次確認讓與人禁反言原則有效,但發回CAFC重新判斷本案是否有排除讓與人禁反言原則的情況。
摘錄:陳昭佑 專利師
[1] Westinghouse Elec. & Mfg. Co. v. Formica Ins. Co., 266 U.S. 342 (1924)